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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观察:宁波老虎咬人与《道交法》76条

时间:2017-02-04    管学军

        大年初二,宁波老虎伤人事件连续几天刷屏。现在,网上已经分成“挺虎派”和“挺人派”两大阵营。“挺人派”认为,生命最重要,逃票入园是因为收入低,应当同情。而“挺虎派”认为,不仅逃票,而且进入有禁入标志的虎园,被咬属于咎由自取,老虎是无辜受害者。如此争论不由得让人想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这条法规甚于猛虎。

宁波老虎咬人与《道交法》76条

        为什么会有“挺虎派”?因为被老虎攻击的人不仅是位逃票者,而且擅自翻越高墙——保护人类生命的高墙而进入虎园,从而被生物链顶端的动物——老虎攻击。人们怒斥违规者,同时为守规矩的老虎被击毙而惋惜。老虎本身就是食肉类动物,因其凶猛而站在食物链的顶端,也因其凶猛到望而生畏的程度,因此形成了很多成语,例如:苛政猛于虎。

        凭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猛于虎?因为这则法条确立的基础不是路权,而是依据“强者、弱者”之说,荒诞地将交通事故中的汽车称之为强者,非机动车、行人被称为弱者,完全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面对违法行为以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法律居然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一面要求公民守法,一面又用《道交法》来保护违法者的利益,这就如同在虎园墙边戳了两块牌子,一块牌子写着“动物凶猛请勿靠近”,另一块牌子写着“入圈被虎伤,损失可包赔”。包赔的理由很简单——老虎是强者,人是弱者,尽管虎园的围墙是用来保护人类的,但不能作为阻止人类无限活动的依据。

        第76条这样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老虎咬人与《道交法》76条

        法条明确保护违法者的利益:“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法条背离了权利、责任与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明显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行为的保护和偏袒。

        正是因为违法者的责任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法律的保护。因此,我国的交通死亡率一直名列世界前茅,每年有几万人命丧轮下。而且交通的参与者大多是青壮年人,是社会最重要的劳动力资源,是家庭最重要的支柱。这就是社会为《道交法》付出的成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处理上就如同宁波老虎伤人事件,被“击毙”的是守法者,被送到医院、用社会福利去抢救的是违法者。

        因为有《道交法》76条的保护,在具体交通事故处理中,往往是一人被撞全家“脱贫”。因为侵犯路权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违法者层出不穷,即便有人可能会送命也要前仆后继,这就是中国交通死亡率持续保持全球冠军的原因所在。

        对于《道交法》76条为何这样定,当年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这样反问道:“是路权重要还是生命权重要?”并说,在路权和生命权之间,首先要保证生命权。如此教授简直可谓叫兽!殊不知,路权不仅是对道路资源使用权的规定,路权更重要的内涵是保护生命权,就像虎园建设的围墙。正是在这种荒诞的逻辑——路权和生命权孰重孰轻的基础上,才有了现在的《道交法》76条。

        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4期上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宝成的论文——《立法的道德代价——中国当前立法取向的犯罪学思索》,赵宝成教授认为:“如果一部立法破坏了正义原则或者触及了社会道德底线,是不智的和极为危险的,它最终可能成为对不义和违法犯罪的纵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几项立法中的某些条款,可能犯了这种错误。”显然,赵教授的观点并未影响《道交法》纳入“无责赔偿”的条款。

宁波老虎咬人与《道交法》76条

        赵教授曾经预言:“(无责赔偿)这一规定引起了极大争议和强烈质疑。其原因在于,该项规定与人们心中的自然正义,或者说与人们心中的自然法发生了冲突,它实际上触及了社会基本道德的底线。其可能产生的道德代价至少有五:其一是罚不当过,无辜而受罚,法因此而丧失其正义性。具体表现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会出现守法者(守法机动车一方)为违法者(违法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买单’的情形。其二是鼓励违法。当守法机动车与违法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却可能比守法者更加理直气壮。其三是因违法而获利,违法成为获利手段,具体表现是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通过恶意制造交通事故而获得高额赔偿。在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成了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从犯罪经济学角度来看,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可以以较小的成本(恶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点轻伤)来获取较大的收益(获得高额赔偿)。其四是鼓励自杀。‘如果想自杀就去撞车,死后还可以为家人留下一大笔赔偿金’,这并非全是戏言。其五是自我否定、以法坏法,并最终破坏人们内心对法的敬畏。车道线、路口指示灯等交通标志和设施告诉人们:要分道而行,各行其道,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擅闯红灯。这些标志和设施昭示着交通规则,因而本身就是法的标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北京市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却又告诉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那些车道线和红绿灯对于你们来说没有用,你们可以不管它,任意而行,出点事儿说不定还可以赚上一笔。这是何等明显的立法谬误!”

        很遗憾的是,当年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变成了法律,赵教授所预言的问题都一一出现了,不仅确保了中国交通事故死亡率、绝对值双料世界第一的宝座,而且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行业——碰瓷……《道交法》第76条可谓现实版的“苛政猛于虎”,真不知《道交法》76条何时能够废止,何时路权能够得到尊重,何时能够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就像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穿行,造成交通事故后不谈自己违法,反而大骂机动车跑得太快。如今被虎咬死者的家属已经声称,动物园有管理漏洞,“动物园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后续呢?是不是该起诉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了?

        在法律面前有两种人,一种是守法者,一种是违法者。现在违法者往往将自己扮装成受害者。他们用惨兮兮的样子触动世人的怜悯之心,从而达到破坏法律,从中渔利的目的。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底线,如果法律变成破坏这道底线的工具,如果违法者可以依法讹诈守法者,那么这部法律就是恶法!中国还要为《道交法》第76条付出多少生命的代价?猛甚于虎的恶法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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